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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001/2019-00041 文  号 灵党发〔2019〕29号 生成日期 2019-07-15
责任部门 灵武市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市委办文件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聚力工程

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进一步加强“聚力工程” 担保基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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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农林场及驻灵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灵武市进一步加强“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灵武市进一步加强“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聚力工程”担保贷款)服务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助力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水平和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为重点,以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为抓手,深化基层党组织建设“聚力工程”,增强村党支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凝聚群众、造福群众功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聚力工程”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担保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实现农村产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村集体经济壮大、镇村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用好评星定级结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严格按照农村党组织评星定级考评标准和程序,对全市70个村党组织进行评星定级。以市委每年审定的村级党组织评星定级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一星级10万元、二星级20万元、三星级30万元、四星级40万元、五星级50万元的标准,由市财政预算投入,为各村安排“聚力工程”担保基金,并统一注入到设在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的“聚力工程”担保基金专户中。市财政每年根据各村评星定级情况相应调整“聚力工程”担保基金额度。

(二)加强基金统筹管理。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各村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融资担保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融资担保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以1:10的比例放大贷款,以优惠的利率支持农民通过申请贷款发展农业生产和第三产业,并将部分贷款收益分配给村集体,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同时,以乡镇为单位,根据所辖各村产业发展和群众实际需求,综合运用“评星定级”结果,对各村“聚力工程”担保基金额度进行统筹调剂使用,确保贷款额度最大程度得到使用,确保农村借款人能及时得到贷款,防止有的村有额度无人贷、有的村有人贷却无额度。

(三)扩大担保贷款范围。在原有70个村普通农户全覆盖的基础上,将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业合作社、小微企业纳入“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范围(以下统称借款人)。

(四)提供项目技术支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配合,建立市级专家智库和发展项目库,搭建人才平台和项目平台,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民从项目库中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和增收渠道,由相关部门提供项目培育、技术培训、现场指导等服务,全面推动广大农民群众增收致富。

)优化利益分配机制。“聚力工程”担保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息、村集体收益按照融资担保公司与经办银行协议约定进行分配。融资担保公司要保证在与不同银行合作时,各村集体收益率相对稳定和一致。实行“聚力工程”担保贷款担保费全免政策,市财政对融资担保公司涉及“聚力工程”担保贷款减免的担保费给予补助。

)简化贷款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聚力工程”担保贷款申报审批流程,按照借款人申请、村“两委”初审推荐、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乡镇复审备案、融资担保公司贷前审查、经办银行审批放贷的程序进行。其中,乡镇复审备案、融资担保公司贷前审查、经办银行审批放款可同步并行开展。贷前审核和发放贷款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强化贷款风险管控。建立“乡镇+村+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农户”联动机制,规范融资担保业务运行,加强担保贷款贷前贷后管理。加快乡村农户诚信体系建设,对确因资金周转和项目效应发挥缓慢而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资金的,由借款人申请,乡镇、村“两委”及经办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综合评估,由农户和村级提供反担保措施,给予“续贷”“过桥贷”。对于发生逾期不良贷款,由融资担保公司会同经办银行、乡镇、村“两委”配合对改变贷款用途的农户及时予以“纠偏”,采取限期归还、追回贷款,降低额度等惩戒措施,建立信用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由融资担保公司将市财政补助的担保费作为风险基金,如贷款发生逾期形成风险的,由村委会配合经办银行通过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在3个月后确实无法偿还的贷款损失,由风险基金承担50%,剩余50%由村委会和经办银行按照6:4的比例分担。为防止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因发生意外伤害而无法及时还贷,鼓励农户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从严资金监督管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适度提高“聚力工程”担保基金单笔贷款额度和“再贷款业务”额度(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一般为1年。建立“聚力工程”担保基金退出机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聚力工程”担保基金予以退出:市人民政府政策发生调整、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经办银行停止相关业务的;某村出现集中欠息或逾期偿还本金现象、且连续两年不良率达到5%时,该村停止办理担保贷款业务,担保基金退出。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调整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研室、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审计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融资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及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牵头抓好“聚力工程”担保贷款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纪委监委履行好监督职责,对违规违纪干部严肃问责;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论引导,结合村级文明户评选活动,推广“聚力工程”担保贷款服务模式;市委政研室负责做好“聚力工程”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和理论研究;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预算、拨付和担保基金监管,督促乡镇做好日常财务管理与监督等工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做好金融服务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适时对“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进行监督审计;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委会依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行使相关权利;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发展项目库,做好村集体经济账户设立、资金管理,加强对“聚力工程”担保贷款组织运作的日常指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农民群众创业就业的培训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建立专家智库,为创业项目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公司负责做好贷前审核、日常管理,督促银行及时返还利息收益;经办银行要严格遵守协议,做好农户评级授信、贷款发放、村集体收益返还;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具体领导,指导各村规范管理、复审各村的贷款申请,协助融资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开展贷前审核、贷后监控和贷款催收工作。

(三)健全考核机制。制定并严格落实《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管理办法》,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定期督导检查,将“聚力工程”担保贷款工作纳入乡镇、村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村党组织评星定级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媒体宣传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聚力工程”担保基金的运作方式、目的意义,使此项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操作规程家喻户晓。开展先进典型选树工作,对致富带动能力强的致富带头人和推进有力的基层党组织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力。

附件:1.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管理办法

      2.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发放流程


附件1

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聚力工程”担保贷款)工作,有效发挥引导和撬动作用,确保“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中共灵武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灵党发〔2016〕4号)和《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灵党发〔2018〕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聚力工程”担保基金是用于为农户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通过与银行合作,以1:10的比例放大贷款额度,鼓励农户积极申请“聚力工程”担保贷款,部分贷款利息收益归村集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三条“聚力工程”担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简便、权责统一、资金安全的原则,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等部门及各乡镇和经办银行根据职责积极配合。

第二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聚力工程”担保基金额度以每年市委审定的村级党组织评星定级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一星级10万元、二星级20万元、三星级30万元、四星级40万元、五星级50万元的标准,由市财政进行预算安排。

第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银行设立“聚力工程”担保基金专户,分乡镇(行政村)核算。根据协议约定,指定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各乡镇负责指导各村受理本村贷款申请,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前审核、贷后监控和贷款催收工作。融资担保公司定期会同审计局、农业农村局及乡镇,对各行政村“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聚力工程”担保贷款,并享受约定优惠利率: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发展项目,无经济纠纷及不良记录,满足相关担保要求的借款人。

 借款人申请担保贷款金额原则上不高于30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

 贷款程序:

(一)申请。借款人填写《灵武市“聚力工程”担保基金贷款推荐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报村“两委”初审。

(二)推荐。村“两委”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推荐表》及证明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确认,对实施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村监会负责对贷款推荐进行监督。

(三)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对推荐对象贷款申请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备案。

(四)复审。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对借款人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署意见存档备案。

(五)审批。村“两委”将复审通过的借款人材料报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前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送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反馈乡镇及时做好答复和告知。

贷前审核和发放贷款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中,乡镇复审备案、融资担保公司贷前审查、经办银行审批放款可同步并行开展。

第十条“聚力工程”担保贷款(一年期)的年利率以协议约定为准。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经办银行以相关利率调整文件执行。贷款利息按照约定方式结算清付。

第十“聚力工程”担保贷款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村“两委”、融资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对回访中发现的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经营状况下降,存在不能及时偿还风险的,经村“两委”、融资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协商一致,可决定终止贷款协议并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 经办银行对未按时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通知融资担保公司。村“两委”、融资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起90天。

第十 村“两委”、融资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应协商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反担保物。

(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诉讼、执行仍不能收回全部代偿款项,并经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形成损失的,在追索期结束后,由融资担保公司将市财政补助的担保费作为风险基金,由风险基金承担50%,剩余50%由村委会和经办银行按照6:4的比例分担。   

第四章  收益分配及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村集体收益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经办银行开设账户,经办银行将村集体所得利息收益转入融资担保公司账户后,融资担保公司将其转入各乡镇账户,由乡镇据实转入村委会账户,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十 村集体所得利息收益主要用于村集体公益性开支,严格履行村级财务支出管理程序,并做好公开公示。

十七 村“两委”建立本村“聚力工程”担保贷款对象台账,做好相关统计报表工作及资料归档整理和汇总,形成年度工作汇报,及时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章  风险管控及退出

第十八条  村“两委”、融资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要加强风险控制,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贷款,并及时告知村“两委”、乡镇和融资担保公司:

(一)已发放的担保贷款担保不良率达到5%时,应当暂停办理担保贷款业务。经追偿后,担保不良率低于5%时,可继续办理担保贷款业务。

(二)借款人所在地“聚力工程”担保贷款出现集中欠息或逾期偿还本金现象时。

十九 对贷款及担保基金履行证明、推荐、审核、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套取资金等情况的,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行为触犯法律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建立“聚力工程”担保基金退出机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担保基金予以退出:

(一)市委、市政府政策发生调整。

(二)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经办银行停止相关业务的。

(三)借款人所在村“聚力工程”担保贷款出现集中欠息或逾期偿还本金现象,且连续两年不良率达到5%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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