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关内部设置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党建党风室、法制审核和执法监督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室、医疗器械和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室(举报申诉中心)、网络交易和价格监督管理室、质量发展和监督管理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标准计量监督管理室、信用监督管理室、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督管理室、综合执法队。 |
单位职能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专业化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违法案件。(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指导灵武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四)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 《质量强国发展纲要》,实施质量强市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规划。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上级交办和负责本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抽检工作。组织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做好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情况实施监督监管。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六)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推行食品安全智慧化监管。承担上级交办和负责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核查处置、风险预警工作。及时公布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办理结果(含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 (含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八)负责药品 (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全过程追溯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推进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的监测等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九)负责管理计量、标准化、检验监测和认证认可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标准化政策措施,拟定全市标准引领发展规划,协调指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十二)负责履行行政职权事项审批后的监管职责。负责根据上级行业部门指导目录,及乡镇 (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明确的执法主体责任开展执法,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编制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十三)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灵武市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指导本行业内安全生产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办公地址 | 灵武市灵州大道65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951-4021164 |
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违规违法电话和邮箱) | 投诉电话:0951-4020135 投诉邮箱:lwsscjgj@163.com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相对人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