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单 位: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赵 鹏
职 务: 局 长
地 址: 灵州大道西段
受委托单位: 灵武市综合执法大队
负 责 人: 路迪昊
职 务: 大队长
地 址: 灵州大道西段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灵武市综合执法局委托灵武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委托执法范围
在管辖区域内,灵武市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行使以下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职权:
(一)对城市市容、住建领域、水务领域等我局权责清单内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综合执法职责。
三、委托单位职责
(一)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二)受委托单位未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委托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
(三)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统一的执法文书范本;
(四)对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审查。
四、受委托单位职责
(一)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
(二)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转交委托,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若违反的,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规范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范本。
五、委托执法具体要求
(一)委托单位应根据执法实际,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要求,接受监督,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投诉、信访等事件;
(三)受委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服从委托单位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受委托单位在开展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问题(重大疑难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纠纷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五)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或委托单位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的,委托事项可以随之自动调整;因前述原因,或委托单位认为确有必要,需调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单位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等方面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六、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委托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
七、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字后生效执行,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保存一份,报送市司法局备案一份。本协议由委托单位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