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执法事项名称
(一)行政处罚类
1.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类
1.违规行为制止;
2.封存账册资料与违规资产。
(三)行政检查类
1.财政预决算审计;
2.行政事业审计;
3.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4.金融审计;
5.企业审计;
6.社会保障审计;
7.外资运用审计;
8.经济责任审计;
9.专项审计调查;
10.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11.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12.审计整改专项检查;
13.审计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
二、审计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7.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受理机关
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分别由相关股室承办
四、审批机构
灵武市审计局法规室
五、审计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一般的审计项目要履行以下基本的审计程序: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审理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代拟稿、向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审计报告。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审计组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业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代拟稿,业务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审理科审理。
4.法规审理科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局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等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重大审计项目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5.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市政府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六、监督方式
被审计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泰山区审计局反映。
监督电话:0538-8224616
七、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八、救济渠道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救济途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37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1.政府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灵州大道6号政府大楼3楼
办公室电话:0951-402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