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 其他类 | 1021001000 | 灵武市审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1.通知责任:审计机关组成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送达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 2.审查责任: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于每年的6月底和11月底以前,将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材料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1.行政机关 2.相关工作人员(检查人员、复核人员、归档管理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核查职责的; 2.核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在核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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