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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4-16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

二、执法事项名称(行政处罚)

(一)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1.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2.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4.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5.以转让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6.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2.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五)依法收回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1.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六)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七)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八)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十)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十一)土地调查中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土地调查中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等行政处罚

(十二)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的行政处罚

(十三)不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利审定、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十四)非法占用、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

4.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

(十五)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2.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

3.未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4.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二、执法事项名称(行政监督)

(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二)土地开工竣工延期、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与处置监督检查

(三)基本农田保护监管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机构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五、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六、办理条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七、办理期限

从立案到下达处罚决定书为60个工作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后,自2024.05.01施行,此后为90日)

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救济渠道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相对人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0951-4513276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951-4513276

办公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北76号

十二、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951-451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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