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47条、48条有关规定,现将宁东基地化工新材料产业区A区东片区成片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支持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二次创业和高质量发展,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切实增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支撑重大项目布局,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宁东基地化工新材料产业区A区东片区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征收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宁东镇东湾村。四至:北至太中银铁路,南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新材料园区边界和城镇开发边界,东西至国有空地。
三、征收面积
1.土地面积:约709亩(以现场调查确定结果为准)。
2.主要地类:集体土地709亩(以现场调查确定结果为准)。
四、征地原则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资金筹措
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补偿安置方式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规定执行。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措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执行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6号)执行。
八、其他事宜: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宁东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二)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宁东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三)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九、公告期限:自2026年2月4日至2026年3月5日(三十日)。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员:曹宸 18909507924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